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
2026-01-26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共计11,864.27万元。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11,864.27万元,其中,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1,401.0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463.26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91.7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44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375.22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1,166.96万元,股份总数由8,375.22万股变更为11,166.96万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拟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等情形,且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均未超过三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娄杭先生、贝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陈荣贤先生,196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民大学MBA结业。1996年9月至2004年3月,任瑞安市奥特西汽配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9年9月,任浙江纳百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23年1月,任纳百川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泰顺纳百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纳百川(泰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经理,纳百川(眉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海纳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温州纳百川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温州鑫澳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荣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90.45万股,通过温州纳百川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385.43万股,通过温州鑫澳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4.80万股,通过温州纳百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110.6万股。陈荣贤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荣贤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陈超鹏余先生为父子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丽琴女士为夫妻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股东陈荣波先生为兄弟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股东张传建先生为妻兄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公司股东温州纳百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纳百川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鑫澳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其控制的企业,公司股东广州市鹏睿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其子女陈超鹏余的配偶的父亲邹朋飞控制的企业,此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超鹏余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3.44万股。陈超鹏余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超鹏余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股东、董事长、总经理陈荣贤先生为父子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丽琴女士为母子关系、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股东陈荣波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股东张传建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公司股东广州市鹏睿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陈超鹏余的配偶的父亲邹朋飞控制的企业,此外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其敏先生通过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温州纳百川科技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45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拟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娄杭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担任过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2月至今任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9月至今任浙江舒友仪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23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娄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拟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贝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拟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风险,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32号),会计师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